海南不是开曼和BVI,也不会取代香港,那它距离真正的“离岸金融中心”有多远?




作者 | 宏Sir


摘要 | “此离岸”非“彼离岸”



大兴安岭,雪花还在飘舞;

长江两岸,柳树开始发芽;

海南岛上,鲜花已经盛开;

我们的祖国多广大。


还记得这篇小学一年级的课文吗?

不记得了?那也没关系。


但是,你一定对海南日前的“鲜花着锦”不会陌生。

因为,在这次全国两会上,

海南自贸港成为“热词”和“焦点”。


不但在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法工作报告、最高检工作报告中提及,在审议发言和“部长通道”上也被多次提及。



蓄势待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上日程



《事实上,海南自贸港的建设早在疫情笼罩下的2020年便已悄然启动。比如,已经公布了针对海南自贸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针对“实质性运营”,3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其具体内容。


至于在两会上被重点审议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更是上升到了国家法律层面,预计将于今年上半年通过实施。





海南:会取代“香港”的离岸金融地位吗?



可以看到,海南自贸港,正蓄势待发。


我们知道,中国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如今,集国家之力来推动海南自贸港的建设,这无疑充满了极大的想象空间。


因此,一时间,人们纷纷猜测:在国家的大力扶持下,海南会被打造成开曼群岛、BVI那样的离岸金融中心吗?倘若如此,海南是否会取代香港在亚洲的离岸金融中心地位呢?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看看离岸金融中心都有哪些典型特征,然后一一对照,便可以比较容易地判定海南自贸区是否在朝着离岸金融中心的方向在“打造”。




五大核心要素:离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离岸金融中心(Offshore Financial Center,“OFC”),是指一个独立的、自治的司法管辖区,其通过离岸人士或离岸公司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而使其形成与该司法管辖区内经济体量不相称的国际金融中心。


通常,离岸金融中心具有如下特点:

从地域条件上看——大多是一些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或“飞地”。这些区域一方面与大陆国家在地理位置上隔离开来,另一方面又都与一个强大的经济体系较为接近,一般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好的经济贸易合作。

从政治经济条件看——政治相对稳定、经济持续发展、政府运作法制化程度和效能比较高、经济和金融体系比较健全和发达、通讯等基础设备也发达,拥有大批的专业人才。

从法律体系看——大部分采用英美普通法系,只有少数采用大陆法系,但无论采用哪种法系,拥有与发达国家对接的法律法规和有经验的法律人才,以保障投资者的投资。

从资本管制角度看——没有外汇管制,离岸公司均无外汇及资本流通的管制,资金可以自由地流入和流出。

从税收机制看——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推行低税率或零税率,以此吸引众多的跨境投资者设立离岸公司、离岸基金或离岸信托等。


如今,最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是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岛国,比如BVI、开曼群岛、巴拿马、百慕大等。


后来,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超出了这一地域的限制,亚洲的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的纳闽岛、文莱、欧洲的卢森堡、塞浦路斯、美国的特拉华等都是比较出名的离岸金融中心。




有那么点“离岸”的意味,但还远远不够



基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们与上面五个离岸金融中心的典型特点相对照,可以发现:


首先,在地域条件上,海南作为一个中国的第一大岛,其在地理位置上与内陆隔离开来,但在经济上又与幅员辽阔的内地经济联系密切,具备成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地理优势。这一点毋庸置疑。


其次,海南的政治经济稳定,通讯发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框架下,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引进人才、发展经济,自然也不在话下。


第三,在法律体系,海南的法律体系相对而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应该比较难以完全实行普通法系,大概率只能在一些法律技术层面上有所借鉴。


倘若如此,则因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Gap,较难吸引现有的离岸公司从其他离岸金融中心“迁册”过来。此外,跨境争议的解决也会存在一定困难。


同样地,如果资本不能在海南和中国及世界各国/地区间自由流动,那么,跨境投资者的选择意愿也会大打折扣。




划重点:税收机制上并非真正的“属地原则”



最后,在税收机制上,海南自贸港已经有那么点“离岸”的感觉,但还不够到位。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允许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部分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一点类似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在税收上的“属地原则”,即不对境外收益征税。当然,BVI和开曼群岛等传统离岸金融中心在税收上更加彻底,几乎是完全的“零税收”。


我们可以看到,香港公司和新加坡公司的税收属地原则,是对一切源自境外的收益都不征税。但是,海南自贸港却有持股比例、投资行业、被投资国/地区税率等方面的诸多限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第二条的具体规定如下: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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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


可见,海南自贸港的“属地原则”并不彻底,更没有走“低税率甚至零税率”之路。不仅如此,它还坚持了“实质性运营”原则。3月5日最新公布的《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第二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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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仅在自贸港注册登记,其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资产等任一项不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不属于在自贸港实质性运营,不得享受自贸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实质性运营,即对海南自贸区内及区外分支机构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即便是15%的优惠也难以享受到,更遑论BVI、开曼等地的零税率了。




宏Sir观点



◉ 任何事物的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都要经历螺旋式的发展过程,何况一个离岸金融中心的形成,更非一日之功。


◉ 诸如BVI、开曼等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也好,或者新加坡、香港等介于离岸和在岸之间的“中岸”金融中心也罢,都是顺应全球化趋势,并在当地政府大力扶持下经过了二三十年的时间才一点点发展起来的。


◉ 对于海南自贸港的未来,我们目前尚不能下定论。从已公布的相关政策法规来看,它在法律机制上,资金流动上,还有税收机制上,似乎与离岸金融中心并不完全一致。当然,不一致并不代表不能成功,相反可能只是更加具有“中国特色”而已。


◉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比如BVI、开曼等)当下也在变化。特别是在经济实质法和CRS的共同作用下,在越来越“去离岸化”,日益向香港和新加坡等“中岸”司法管辖区靠近——比如,信息透明与交换,实益所有人登记,以及如果不能在当地满足经济实质,同样会被实益所有人所在国家/地区征税等。


◉ 也就是说,某种意义上,海南或许和传统的离岸金融中心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即便不在同一起跑线上,在离岸向中岸过渡的大趋势下,得益于中国国家层面的大力扶持,海南也很可能发挥后发优势,实现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上的“弯道超车”。


◉ 特别是考虑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目前尚未审议通过,且该法为框架性法律,很多实施细则的公布尚需时日。因此,在法律体系、税收和资本管制方面,海南自贸区未来是否会有比较大的突破,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四季流转,花谢花开。

时间,也只有时间,最终会告诉我们答案……




-------- 我是华丽的分割线!!! --------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本条所称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三、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本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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