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岸公司临时清盘令来“搁置”香港公司清盘程序行不通了?原因竟然是……




作者 | 宏Sir


摘要 | 五龙电动车一案,让“改变”发生



后疫情时期,大批跨境企业进行清盘重组



后新冠疫情时期,全球经济增速放缓;与此同时,大国间摩擦剧增,跨境投资不确定性加大。在此大背景下,一些企业纷纷进入架构调整,甚至清盘(即liquidation,中国内地叫清算,香港叫清盘)程序。


对此,我们从香港破产管理署的最新统计数据(见下表)可见一斑。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2月至2021年2月,香港公司破产及强制清盘的数量同比上一年大幅增加,特别是提交呈请的数目上升明显。


数据来源:香港破产管理署


正因为如此,宏杰过去一年曾帮助很多香港公司、开曼公司、BVI公司和萨摩亚公司,甚至个人进行清盘或破产。比如,最近宏杰专业人士被任命为际华香港威斯塔科技有限公司清盘人(Liquidator)和新昌集团控股(0404.HK)前执行主席林卓延先生个人破产受托人(Trustee)。




临时清盘令,离岸公司的“迂回战术”走不通



我们知道,很多香港公司都被用作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要么是控股公司,要么用来持有资产,或者作为上市公司主体等。因此,香港公司很少是单独存在的一间香港公司,而是和开曼公司、BVI公司或萨摩亚公司等离岸公司密切相关。


在处理香港公司的清盘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现象:一些公司为了实现公司重组,会采取“迂回战术”,来阻却或搁置香港清盘程序的推进。比如,在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等离岸司法管辖区拿到离岸公司临时清盘令,然后到香港法院寻求认可,从而搁置香港的清盘程序。


但是,如今这一策略却失效了。为什么呢?


因为在2020年12月的Re FDG Electric VehiclesLtd [2020] HKCFI 2931; [2020] 5 HKLRD 701(五龙电动车一案),夏利士法官(The Hon Mr Justice Jonathan R HARRIS)认为,当香港法院承认离岸临时清盘令时,不会自动中止在香港诉讼程序。


因此,离岸临时清盘令无法中止香港的清盘呈请。




五龙电动车一案,成为转折



现在,让我们具体来看看五龙电动车一案(本案)详情。


在本案中,五龙电动车(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其成立地点百慕大获得当地法院的临时清盘令,其共同及各别临时清盘人(“临时清盘人”)向香港法院申请颁令承认及协助——搁置该公司在香港的法律程序,以协助其在百慕大进行的清盘。


但是,法院认为该等申请并非实施搁置,而是要求在高等法院程序中提出适当的申请,并由发出承认令的法官审理。故此,夏利士法官发出以下命令:


「若临时清盘人基于他们的委任获本命令承认,而希望就高等法院的任何程序申请搁置或其他指示,有关申请须排期由夏利士法官或其指示的其他法官审理。临时清盘人须致函夏利士法官的书记寻求案件管理指示,就他们希望根据本命令提出的任何申请作出裁决。」


由于香港是判例法,今后的类似判例都将会遵循上述规则,也就是说,即使香港法院承认外地(包括离岸司法管辖区)的临时清盘令,但该公司在香港的法律程序并不会自动搁置。如果临时清盘人希望搁置有关程序,那么,其必须向香港法院提出申请,经审理后才能作出裁决。


如果香港法院认可离岸公司临时清盘令,经审理后,会颁令“搁置”在香港进行的相关法律程序——这为离岸公司进行重组提供了一定缓冲时间。




宏Sir观点



◉ 如前文所说,在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不少离岸公司念起“拖”字诀,希望通过诉诸离岸公司临时清盘令在香港法院认可的方式来“阻却”香港清盘合法程序,以进行重组,并屡屡成功。


◉ 这类源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临时清盘令会在香港清盘呈请开庭前取得,并提交给香港法院,从而中止或搁浅香港清盘程序的正常推进。


◉ 该等临时清盘令,通常由清盘的香港关联公司在推动,因此,很可能并非是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因为这类公司往往并不具备重组的可能或前景。


◉ 正是由于注意到此类资不抵债离岸公司的所作所为,且这一现象日益增加,香港法院才会作出五龙电动车一案的判决,试图堵住这一“漏洞”。


◉ 但也应注意到,五龙电动车一案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临时清盘令对香港本地法律程序的影响被完全“消弭”,只是从自动搁置变成了经申请审理后再裁决,即,是否搁置,结果待定。


◉ 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需要具体问题应具体裁决,从而使得香港清盘程序的推进具有了一定的弹性。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来说,这意味着更大的变数,时间成本和法律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 无论如何,单凭一纸外地的临时清盘令,已经无法直接使得香港清盘程序被自动“搁置”了。将来,跨境企业在制定清盘或诉讼策略时,或须调整策略,以应对该等变化。


宏杰集团拥有一支专业的破产及清算团队,其中,何文杰会计师、江诗敏律师和莫钧亮律师为多个司法管辖区的清算人/临时清算人,可为注册于香港、BVI、开曼群岛、百慕大和萨摩亚等地的上市公司和基金提供清算服务。他们曾处理过数百宗清算案例,涉及各种接管及清算方案的制定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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