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推出“附带权益”税务宽减条例,开曼私募基金会纷纷“闻风而来”吗?






作者 | 宏杰集团




4月28日,香港立法会通过《2021年税务(修订)(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税减条例》”)。至此,一直备受市场关注的私募基金税收问题,终于“靴子”落地。


相应地,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LPF”),对全球离岸基金(特别是开曼离岸基金)的吸引力亦将随之增加。

何谓附带权益?



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是指一个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投资经理(Investment Manager)及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or)的部分基金分红份额。


一般基金整体会先补回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所投的本金后再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既定的回报,之后再计算出收益的剩余部分中可分配给普通合伙人的红利(即附带权益)。


从性质上看,附带权益有别于其他管理费或酬金,是与私募基金投资表现挂钩的回报,一般而言会在基金出售持有一段时间的投资后,才会分发予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性质有别于固定的管理费用,具有一定风险。


附带权益的该等安排,主要是为了确保普通合伙人、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的利益能与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的利益保持一致。


那么,对香港有限合伙基金而言,《税减条例》为附带权益提供了什么税收优惠呢?




附带权益税减的条件?



根据《BVI公司法》第213条,当地公司注册官可根据以下方式把BVI公司剔除注册:

(1)不缴年费或未能于限期前缴纳当地政府的罚款,这是最为直接的方式。

(2)未能根据BVI公司法的要求,呈交报表及法例所要求的文件。

(3)未能委任注册代理人/当地代理人。(除了被剔除注册,未委任注册代理人的公司还会被处罚。)

(4)当地公司注册官认为该公司已经不经营任何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仍在运营、甚至仍有资产和负债也可能被剔除注册。但公司注册官一般不会轻易为之,如有必须,其会向BVI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寻求进一步调查后,才会做出该等剔除注册。


具体到剔除注册和清算的差别,如下表:








风险很大:被剔除注册的法律后果



根据《税减条例》,基金管理公司及其雇员获发的附带权益豁免全部利得税和薪俸税,但有关附带权益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方可获得税务宽减,其中包括:

(一)附带权益须由经香港金融管理局核证的基金或由政府成立的创科创投基金公司分发以防止税减滥用;以及

(二)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香港提供投资管理服务,并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符合实质活动要求。




怎样才能符合实质活动要求?



特别地,针对符合实质活动要求,《税减条例》规定,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须在相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雇佣足够数目的合资格全职雇员,并在香港承付营运开支,否则不予适用税务宽减安排。


相关具体要求如下:

在香港雇用税务局局长认为足够数目的全职合资格雇员(平均最少两名雇员);及

每年在香港承付足够的营运开支(最少200万港元)。


在这里,“相关课税年度”是指,由附带权益收取者开始为经核证投资基金或创科创投基金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服务之日起,直至具资格附带权益由附带权益收取者收取(或累算归予该人)之日为止。




其他税收优惠



此外,《税减条例》还对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基金的利得税制度作出若干改善,包括容许基金持有的特定目的实体,可持有和管理《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以利便基金在香港营运。


其中,《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类别的资产,具体是指:

1.证券;

2.私人公司的(或私人公司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券或票据;

3.期货合约;

4.符合以下说明的外汇交易合约:在该合约下,合约各方协定在某特定日期,兑换不同货币;

5.存款(以放债业务的形式作出的存款除外);

6.存放于银行(《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者)的存款(《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者);

7.《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存款证;

8.交易所买卖商品;

9.外币;

10.《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场外衍生工具产品;

11.由伙伴基金与创基公司根据创基计划共同投资的获投资公司的股份。




其他税收优惠



《税减条例》获立法会通过后,会在刊宪当日生效。


附带权益的税务宽减会适用于合资格附带权益收取者在「2020年4月1日或之后」所收取或累算的具资格附带权益。




吸引离岸基金“三步走”



我们知道,近年来由于经济实质法和国际税务制度的改变,基金趋向在同一地区注册和管理,从而使得基金结构和活动由“离岸”向“在岸”转变。


为承接传统的开曼私募基金转移,香港应时而动,正按照“三步走”来推出各种政策吸引离岸基金到香港发展。


所谓“三步走”是指:

2020年8月31日,引入有限合伙基金制度,为香港吸引离岸基金建立全新的法律框架;

2021年4月28日,立法通过并落实《税减条例》,以降低基金落户香港的税收成本;

接下来,落实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的具体机制,以吸引已有的离岸基金到香港落户和营运。




宏Sir观点



— 2019年,香港私募基金管理的资本总额(不包括房地产基金)达 1,610 亿美元,位列亚洲第二,仅次于内地。不仅如此,香港为私募基金投资的公司提供蓬勃的IPO市场,同时又邻近交易流量庞大的内地市场。


— 可见,香港推动发展私募基金可谓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和资金优势,是私募基金的理想注册地。


— 特别是,受经济实质法的冲击,传统的离岸开曼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因需要满足经济实质和税收居民要求,合规成本陡然增加,使得离岸基金向在岸大量转移。


— 正因为如此,香港推出针对性的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吸引了不少的私募基金前往香港注册。据悉,自2020年8月31日以来,虽然只有短短的半年时间,如今已有超过200家私募基金选择落户香港。


— 如您所知,基金在选择注册和营运的司法管辖区时,税务待遇是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可以预见,随着《税减条例》的实施,接下来将会有更多的私募基金在香港营运及管理,并带动更多投资管理和相关活动。


— 根据「三步走」的计划,不久的将来,香港很快会推出外地基金迁册至香港的具体机制。对此,我们将留意相关动态,并第一时间与您分享。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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