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利用香港公司/个人账户在境外“收款”不汇回内地,会有何税务风险?





背 景



在跨境投资中,离岸公司是最常见的特殊目的工具(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之一,其中,BVI公司、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都受中国投资者的欢迎。


特别是对于香港公司来说,由于地缘和文化上的接近性,更是多年来一直高居外资流入中国内地(FDI)通道的榜首位置。据悉,有超过75%的外资都是通过香港公司进入中国内地的。


对于做跨境投资业务的企业或个人而言,名下如果没有一两家香港公司,似乎都不够fashion。香港公司通常都会开设一个离岸银行账户,用作资金往来。


由于香港对资金流动无任何限制,因此便有一些跨境投资者将境外收入“放在”香港公司银行账户上,不汇回内地。相应地,也便没有或递延了税收申报。


香港公司的该等操作,真的可以“逍遥境外”吗?




某深圳公司:因其香港公司境外“收款”被重罚



2021年12月31日,深圳市税务局发布了一份处罚告知书,将对深圳某公司通过香港壳公司收取的海外收入认定为“偷税”,进行了处罚。








根据处罚告知书:

在2014年1月至2021年3月,该深圳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立空壳公司(及开立的香港恒生银行账户),收取境外机构支付的业务款,隐瞒收入1744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是偷税。

该深圳公司被税务局追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3,217,980.47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同时处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3,217,980.47元。


此外,该公司还因同期通过个人账户支付员工工资、补贴导致应扣未扣税款692,856.27元而被处以1.5倍的罚款1,03,284.41元。




香港公司≠避税,更不意味着“逍遥境外”



由此可见,跨境投资者将境外收入“放在”香港公司银行账户上,不汇回国内,并不能真的一劳永逸,更不可能“逍遥境外”。


尽管香港公司在香港境内不用课税,但是在其他运营区仍可能要课税。比如,上述案例中的香港公司,其最终受益人来自中国内地,需要在中国内地进行相应税收申报。


Why?


这是因为,中国内地是全球征税的司法管辖区,对于中国的税务居民而言,其来源于全球的收入都须在境内进行税收申报,并相应纳税。


一些跨境投资者,将源自境外的收入放在离岸公司和离岸账户,在某种程度上,确实可以起到税收递延的特定目的。但是,该等操作带来的税收递延及其收益,是否能够抵消可能的罚款、滞纳金(如上述深圳公司)呢?


这是个值得考量和取舍的问题。




除了企业,“个人投资者”也需加以注意



事实上,不只从事跨境投资的企业须关注境外收益该如何进行税收申报,个人投资者同样也非常关心这个问题。


前几日,受到头部直播网红薇娅被罚款13.4亿元一事“震慑”,便有一客户前来咨询我们。客户表示:其持有一家在美国上市中概股股票,拟抛售该公司股票,并将相关收入所得存放在其香港个人银行账户上。


客户想了解:

1. 其香港银行账户上的收入信息,是否会通过CRS被交换回内地税务机关?

2. 倘若抛售股票后,未在内地做个税申报,会面临什么问题?

3. 如果暂时不想将该笔收入汇回内地和进行税收申报,是否有变通方法?


对此,我们的回复很肯定:

1、内地和香港之间自2018年9月已经进行了第一次的CRS信息交换。该客户的银行账户信息属于CRS交换内容,毫无疑问地,相关信息会被交换回内地税务机关。

2、根据中国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3、“变通”方法或许是有的,但该等“变通”或者“筹划”并不保险,很可能被内地税务机关以“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而做出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趋同:两地会计准则持续趋同



2007年,香港会计师公会与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及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就两地财务报告及审计准则签署联合声明,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的等效互认,并每年互通准则建设及与国际趋同的进展情况,保持两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


2021年9月,经财政部与香港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香港会计师公会充分沟通协调,香港方面认可过去一年来中国内地制定和修订发布的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等企业会计准则与直接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两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有利于内地企业“走出去”、沪港通和深港通的顺利运作,以及两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营造良好的会计环境,促进两地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而香港会计师,势必会在其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宏 Sir 观 察



◉ 对于从事跨境投资的中国客户而言,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不仅要在离岸属地做好纳税申报和合规工作,还要充分考虑离岸属地和中国内地之间的税收合作和信息交换机制。


◉ 总的来说,利用离岸公司来避税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这是因为,在CRS机制下,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透明日益增强,以往利用“信息差”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早已大幅收窄。


◉ 具体到中国内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结合CRS信息交换,使得税务机关对一些通过境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避税的打击,严厉而精准。


◉ 特别地,对于一些所谓的“变通”做法,须睁大眼睛、审慎对待。因为这些“变通”很可能存在风险。我们建议跨境投资者: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无论在中国内地还是香港,抑或是BVI、开曼群岛,都务必做好当地合规及全球合规。千万不要“任性”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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